7月13日,為落實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人造板工業(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時間截止到今年8月15日。
《標準》提出了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為首次發布;適用于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的監測;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HJ 820執行。
《標準》規定了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指標、監測點位及最低監測頻次,無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廢水排放口監測指標、監測點位及最低監測頻次,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等。
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是從事人造板工業生產的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時的指導性技術文件,用于規范各地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要求,指導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活動。同時,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是排污許可制度的主要技術支撐文件。地方政府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參照相應的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提出的要求,并在排污許可證中進行載明,依托排污許可制度進行實施。
據了解,我國目前正在著手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并明確計劃把“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進一步整合銜接現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其中自行監測要求是排污許可證的重要載明事項,規定在申請和核發環節即應明確自行監測方案和信息記錄要求。監測結果是評價排污單位排污狀況、治污效果及對環境質量影響的重要依據,是支撐排污單位精細化、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礎,在污染源達標狀況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方面都要有監測數據的支撐。企業自行監測是企業“自證守法”的重要方式,為執法提供依據,同時表征企業排放情況,為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大量有價值的數據基礎。2019年起,人造板工業企業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其中自行監測要求是排污許可證的重要載明事項,因此需要有專門的技術文件對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的編制提出明確要求,支撐該行業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
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指南的編制與出臺,將改變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無規可依、無法可循的現狀。各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可對照技術指南,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分別針對廢水、廢氣、噪聲制定監測方案,明確各要素的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對監測信息、生產運行狀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及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情況等進行詳細記錄。
指南正式發布后,將作為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的明確指導性文件,為排污單位履行法律責任及公眾參與監督提供有效指導。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落實和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排污單位按照技術指南開展監測,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信息公開。公眾可以知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及時了解排污單位污染物的實際排放情況,并及時掌握企業的守法情形。這將既維護了公眾的環境知情權,也為進一步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機制、逐步建立群眾監督與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聯動的機制奠定了基礎,有助于形成排污者如實申報、監管者陽光執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環境治理氛圍。同時,行業指南的出臺為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管理提供了依據。通過對持證排污的檢查、對自行監測結果的核實、對臺賬記錄的核查、對信息公開情況的檢查,能夠有效加強對排污企業排污行為的監管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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